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3-12-1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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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对象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二、保障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300元,其中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提高至每人每月15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流程,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孤儿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查验(审核)和确认(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流程,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父母相关情况证明材料: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②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③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④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⑤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⑥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⑦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⑧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⑨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⑩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户口簿;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申请基本生活保障,履行以下程序: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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